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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师范学院、原高职学院工会会员费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14 】

根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工会会员每月须按工资一定比例交纳会员费。

我校会员费原中心校区人员、原医学院人员会员费采取每月在工资中统一代扣代缴方式,原师范学院、原高职学院人员因工资由市财政统发,会员费为每年后期现金缴纳。

鉴于原师范学院和原高职学院人员因学科调整分布至各部门或学院的实际情况,为统一规范会员费收缴工作,经研究决定原师范学院和原高职学院会员会费收缴方式改为统一代扣代缴。2016年12月代扣2016年全年会员费。2017年起,每年7月、12月分两次代扣代缴工会会员费。

 

 

                               校工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