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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工会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4-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决策机制,根据《青岛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青大党字〔201935号)要求,结合工会、妇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工会、妇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提请工会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决策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工会、妇委会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工会、妇委会工作全局和广大教职医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3.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

4.涉及教职医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涉及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7.院级工会、妇委会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8.校级及以上荣誉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9.财务预算及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事项

10.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11.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工会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和需要报学校和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工会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选举、增补。

2.各分工会、妇委会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的审批。

3.工会、妇委会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及评聘。

4.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工会、妇委会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教工活动场所的重大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2.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以及购买服务;重要资产的处置。

3.各种奖项、奖励的设立及涉及教职工医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用于工会或妇委会活动、福利、补助等方面的大额经费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开支额度超过 3万元的经费支出。

2.受赠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资金或物件的使用。

3.其它重大决策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工会、妇委会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工会主席办公会、工会委员会全委会、妇委会为工会或妇委会的集体决策机构。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妇委会主任主持,主席、妇委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席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按照规定需经学校党委、教代会、工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必须履行程序。

第九条 对确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主席或妇委会主任征询相关委员意见后进行处理,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调查研究和反馈意见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讨论事项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决策事项时应采取表决或票决。以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主席、妇委会主任汇报,每学期末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未落实的事项进行及时清理落实。

第十七条 工会、妇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和妇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