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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2019-04-22    编辑:李宏香     点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

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

: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

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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