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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2019-04-22    编辑:李宏香     点击:[]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

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

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 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

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个婴儿每天增加

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

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

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

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

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

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

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

,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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