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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2019-04-22    编辑:李宏香     点击:[]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

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

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

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

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

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

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

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

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

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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