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设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建设 > 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2019-04-22    编辑:李宏香     点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

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

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

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工会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青岛大学工会妇委会                     

地址:中国 山东 青岛 市南区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953372  传真:(0532)85953193econ@qdu.edu.cn